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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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倪韋棠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