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陳志淵
被   告  陳楚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6日下午3時,在
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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