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聶學智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
程序亦應類推適用之。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
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相對人 徐秋金 業於民國81年2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即喪失權利能力,亦無民事訴
訟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件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姓名、住所、被繼承人徐
秋金之繼承系統表,該通知業於同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仍以
徐秋金為相對人,亦於法有違,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