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人
被 告 鄭世明
信譽汽車修護廠
法定代理人 呂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
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500元(
計算式:所占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500元/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1=3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