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被   告  鄭世明
      信譽汽車修護廠
法定代理人  呂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請求返還
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請求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500元(
計算式:所占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500元/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1=3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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