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王韋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
  車執照影本、修理期間及營業損失證明,並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