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王韋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
車執照影本、修理期間及營業損失證明,並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