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騰元
代 理 人  宋孟陽 律師
相 對 人  郭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申
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
編號0000000-O-011號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屏補字第
40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
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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