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745號
上 訴 人 梁慈菁 (原名 梁詠晴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四五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
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