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70號
原   告  張慶祥
被   告  楊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無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設籍嘉義縣,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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