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22號
抗 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秀美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2日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抗告
人於同年12月3日具狀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
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