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22號
抗 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秀美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22日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抗告
人於同年12月3日具狀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
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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