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
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於108年10月15日陳報狀內,提出其分別
對於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之國
家賠償請求書,請求賠償金額各為10萬元,合計20萬元。上訴人
如係以此金額為上訴範圍,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0萬元,應徵裁判
費3,150元;如係以30萬元為上訴範圍,應徵裁判費4,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