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滿志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芳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