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薛家桐
被 告 黃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偉
蕭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元(包括原告主
張金錢計價損失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被告不合理要求原告自
行負擔之新臺幣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