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薛家桐
被   告  黃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冠偉
       蕭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元(包括原告主
張金錢計價損失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被告不合理要求原告自
行負擔之新臺幣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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