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359號
原   告  郭千瑄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浩仰
       吳仁翔
       邱獻楠
       陳鉌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帳款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
於附件七所提之booking.com網站訂單紀錄僅係至民國107年8月
19日之訂單,且從附件七無法看出該訂單查詢之區間,原告應於
5日提出其於107年8月19日迄今之訂單紀錄。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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