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務人 幸子祥 債務人幸明道債務人 方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幸子祥前於民國95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幸明道、方智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390,99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幸子祥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77,863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幸明道、方智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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