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吳成法 債務人 張宸煜 即 晁聖 工業社債務人 許思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