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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