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薛鴻珍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謝鴻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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