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薛鴻珍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謝鴻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3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