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簡字第13號
原 告 王利亞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
被 告 李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簡字第13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移轉管轄前來(108年度鳳小字第21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於108年4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通 譯 李品儀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各金額自應給付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會首,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5日成
立互助會,每會會金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採外標最
低600元,高標2,000元,會員連同會首共計為25人,會期
自106年5月5日起至108年5月5日止,每月5日下午7
時許開標,詎被告於106年11月5日以2,000元得標,並收
取128,550元後,應每月繳付會款7,000元,詎被告於107
年9月起即拒付會款,經原告催討,被告均避不見面,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709條之7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會款,並
爰依合會契約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從而,原告依據合會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3,000元及如
附表所示各金額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表:
┌──┬─────┬────┬──────┬─────┐
│編號│金額(元)│應給付日│利息(年息)│利息起算日│
├──┼─────┼────┼──────┼─────┤
│1│7,000│107.9.8│5%│107.9.9│
├──┼─────┼────┼──────┼─────┤
│2│7,000│107.10.8│5%│107.10.9│
├──┼─────┼────┼──────┼─────┤
│3│7,000│107.11.8│5%│107.11.9│
├──┼─────┼────┼──────┼─────┤
│4│7,000│107.12.8│5%│107.12.9│
├──┼─────┼────┼──────┼─────┤
│5│7,000│108.1.8│5%│108.1.9│
├──┼─────┼────┼──────┼─────┤
│6│7,000│108.2.8│5%│108.2.9│
├──┼─────┼────┼──────┼─────┤
│7│7,000│108.3.8│5%│108.3.9│
├──┼─────┼────┼──────┼─────┤
│8│7,000│108.4.8│5%│108.4.9│
├──┼─────┼────┼──────┼─────┤
│9│7,000│108.5.8│5%│10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