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8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