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承志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謝明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不詳)間確認買賣無效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
不詳)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
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
定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