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伍秀美 被告 黃微婷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微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