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金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1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