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潘敏瑔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王品雪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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