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9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彩擋牌傳真單
壹張、上一期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及六合彩簽賭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堂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第266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於六合彩當期開獎前之多次供人
簽賭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
求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
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
行為,屬於一行為之概念。又被告所為普通賭博、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乃係基於一個賭
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
行為,是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
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復按刑事法
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
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
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利用香港六
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
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
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屬於賭博,且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
且其時間上具有密接性,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
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
獎賭博,係基於同一之意圖營利經營賭博場所之犯意,而反
覆所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罪;則被告自民國10
2年2月初某日起至103年7月10日被查獲為止,期間持續之聚
眾賭博行為,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助長社會僥倖心理
,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行為實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平和、犯後坦認罪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惕儆。
四、關於沒收之規定,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
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案之六合彩簽賭
單1張乃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
彩擋牌傳真單1張及上一期六合彩開獎單1張,則均為被告所
有供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承不諱,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