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36號
原 告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 告 祥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張勝富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