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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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不服配地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雪映 等18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10號不服配地公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係為七組獨立之聲明,單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費用應為新臺幣182,014元(計算式:
16,002×7=182,01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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