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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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 蔡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芳櫻 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65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