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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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債務人 劉夢 如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據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務人曾以信用卡繳付美商安達保險及富邦產險之保費,應陳報上開保單,並說明保險內容。
⒉說明101年12月間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與金融機構間簽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每月還款12,225元。
⒊提出自100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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