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USIDAH
ENUNGYUNINGSIH(中文姓名:尤妮)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RUSIDAH、ENUNGYUNINGSIH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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