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被告 陳沛琳 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41條第1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提出上開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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