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不服配地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張雪映
呂國暐 呂興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松男 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木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宇 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長雄
黃本森 黃傑琳 江俊賢 湯木欽 湯政輝 湯淯荏 黃海明 黃堪明 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富良 訴訟代理人 何政恒 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湯瑞芳
黄雪梨 黃雪昭 黃鎮明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
陳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