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泳勝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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