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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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88號聲請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 上列聲請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合同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依所提之聲請狀,其利息起算日僅載107年月20日,請補正其完整之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提示日為起算)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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