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92號、98年度執更字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於98年5月20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及第366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逾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係屬違憲,自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附表所示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在案,有各該判決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認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6.01.24│96.01.07│96.01.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41號│字第1235、1242、│字第1235、1242、││││1352、1374、1613│1352、1374、1613││││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2978號│2312號│23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15│96.12.31│96.12.3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2978號│2312號│2312號││判決├────┼────────┼────────┼────────┤││判決│96.09.10│96.12.31│96.12.31│││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51號│字第413號│字第41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3罪│││(已減刑)│(已減刑)│(均已減刑)│├────────┼────────┼────────┼────────┤│犯罪日期│96.01.12│96.01.15│94.04.29│││││96.03.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35、1242、│字第1235、1242、│字第2807號│││1352、1374、1613│1352、1374、1613││││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581││││2312號│23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7.12.04│││││││├───┼────┼────────┼────────┼────────┤││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581││││2312號│2312號│號││判決├────┼────────┼────────┼────────┤││判決│96.12.31│96.12.31│98.01.12│││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413號│字第413號│字第29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