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二八二七四││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