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九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東縣臺東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僑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柒仟伍佰肆拾貳元│AA二一三二三一││││限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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