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變更.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19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