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周葆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葆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周葆菁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582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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