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奇郲時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 代理人 張載光 被告宏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富 代理人 林俊宏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