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 蕭欣衛 上原告與被告采邑綠建築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