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王界評 被告 賴祺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