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坊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曾筑君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
  字第11214號),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合
  法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
  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
  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是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2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