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68號
原   告  陳進昌
被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劉智仁
       洪派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
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期間於同年12月11日屆滿,而上訴
人延至103年12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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