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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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被 告 紀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員小字第25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澎湖縣(另二名被告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
回),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澎湖地
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小額訴訟事件依法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