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董玉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