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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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董玉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3,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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