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段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山遊覽車客運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萬9,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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