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0號
原   告  張英
訴訟代理人  陳禎祥
被   告  陳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予以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1年度潮簡字第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101年9月25日裁定命在上開分割
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
第1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予
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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