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99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李文瑜
被   告  林政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弄00號3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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