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三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睿育 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