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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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謝錫深 相對人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台中市農會、甲○○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市農會、甲○○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七0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七九號判決確定,依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二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台中市農會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相對人甲○○負擔。嗣相對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七0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台中市農會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相對人甲○○負擔。相對人又對該判決聲明不服上訴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僅於第一審支出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據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如附表一之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一:
1、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玖佰參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壹萬壹仟零柒拾陸元
2、相對人台中市農會應負擔部分:11076x87/100=9636
3、相對人甲○○應負擔部分:00000-0000=1440附表二:
1、相對人台中市農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包括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參拾陸元。
2、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包括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